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112年4月20日臺教社(四)字第1120037458號函核定
壹、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協辦機關: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縣市:高雄市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一)初賽:辧理學生組初賽時,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高雄市政府承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需求,本權責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言各項各組代表參加決賽。
(五)原住民族語各項學生組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彈性辦理初、複賽,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之精神,為確保競賽員參賽權益,尤其是原住民瀕危語言,若直轄市、縣(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則應辦理。
二、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
3、客語(教師組、社會組)。
4、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社會組)。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1)
(二)情境式演說
1、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2、客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3、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1)
(三)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1)
(四)作文(各組均參加)。
(五)寫字(各組均參加)。
(六)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四、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各語言各項各組直轄市以2人、縣(市)以1人為限。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二)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各直轄市、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三)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112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應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
(四)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六)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六、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情境式演說
1、就圖片表述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2至3分鐘。
(2)高中學生組,每人限3至4分鐘。
2、提問
各組每人均限2分鐘。
(三)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四)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五)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六)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10分鐘。
2、閩南語:各組均15分鐘。
3、客語:各組均15分鐘。
七、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教師組則為32分鐘。
2、閩南語:同國語。
3、客語:同國語。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情境式演說
1、各語言各組圖片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各語言各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別(種)向競賽員進行提問。
(三)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3、客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篇目,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以上各語言之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國語教師組、社會組篇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閩南語、客語之教師組、社會組篇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2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四)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寫字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均為7公分見方;教師組、社會組均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3、各組字數均為50字。
(六)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200字(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3、客語:
(1)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八、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
1、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2、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3、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4、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5、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6、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7、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8、原住民族語競賽員在演說及問答時以族語為主,得適時穿插國語。
(三)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3、客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四)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50%。
2、邏輯與修辭:占40%。
3、字體與標點:占10%。
(五)寫字
1、筆法:占50%。
2、結構與章法:占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六)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決賽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均一標準計分法,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確認後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決賽成績經評判長確認後,公布於大會網站。
十、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70分者,不列等第。各等第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人數前25%,情境式演說獎項包含面面俱到獎、滔滔不絕獎、創意無限獎、從容自信獎、生動自然獎、對答如流獎,上述獎項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向度遴選,並得從缺。
(二)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50%。
(三)甲等:占參賽人數後25%。
各語言各項各組成績只公布特優者,依競賽員姓氏及名字筆畫數依序排列。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伍、決賽辦理時間:112年11月25日至26日(星期六、日)2天舉行。
陸、決賽地點: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文慈路99號)
高雄市立七賢國民中學(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三路110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112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項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訊報名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前峰國民小學(820高雄市岡山區仁壽里育英路35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及獎狀,優等及甲等發給獎狀。未獲得等第者僅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
(二)獎狀:依獲得等第發給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單位於113年4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敦請首長針對得獎者予以公開表揚,依下列規定獎勵:
1、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優者各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獎一次。
3、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二、指導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學生組競賽員獲得特優者,其指導人員一人(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發給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各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獎一次。獲甲等以上之競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獎勵(獎勵項目不限)。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者,各記功一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二次;餘各予嘉獎一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局長)主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隊。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其競賽成績以棄權論。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評判講評時間)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競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申訴方式請參閱「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如附件2)。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賽員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3-6)。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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